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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珠海经济特區户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条例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8-17 18:15
標題: 珠海经济特區户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条例
第一条  為了增强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辦理,保护市容情况,按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基来源根基则,连系珠海经济特區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相干举動的辦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是指在門路、廣場、绿地、水域、機場、車站、船埠等大众园地或非大众园地及其修建物、修建物和大众交通东西外表上,操纵各类情势設置的贸易和公益告白举措措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谋划場合的修建物、修建物及其从属举措措施上設置的,用于暗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批示牌等。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辦理部分是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的行政主管部分,卖力组织施行本条例。

各區和横琴新區的市政行政辦理部分、经济功效區辦理機构卖力本辖區范畴内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的行政允许和监视辦理事情,详细职责范畴由市人民當局肯定。

都會辦理行政法律部分卖力查处违法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的举動。

工商、计划、扶植、河山、环保、公路等行政辦理部分依照各自本能機能协同做好监视辦理事情。

第五条  相干行政辦理部分創建信息同享和联動协作機制,实时互通辦理信息,协作共同對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举行监视辦理。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辦理部分、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允许构造(如下统称設置允许构造)理當創建信息公示轨制,实时颁布行政许可托息和违法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的举動。

第七条  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理當公道结构,與四周情况相和谐,合适節能和环保请求。倡导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采纳新技能、新质料、新工艺。

第二章  設置准则

第八条  市市政行政辦理部分理當會同计划、扶植等相干部分體例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專项计划、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技能规范,报市人民當局核准后颁布施行。

各區人民當局和横琴新區、经济功效區辦理機构理當體例本辖區首要地域和首要路段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计划,划定都會首要節點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的節制性要乞降設置地址、位置、数目、情势、规格等详细请求,和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與公益告白举措措施的比例,报市市政行政辦理部分核准后颁布施行。

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计划、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技能规范是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允许和羁系的根据。

第九条  體例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置相干计划和技能规范,理當向社會公示,并采纳听证會、论证會或座谈會等情势听取行業协會、專家和相干社會公家的定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

(一)操纵交通平安举措措施、交通标记的;

(二)影响市政大众举措措施、交通平安举措措施、消防平安举措措施、交通标记正常利用或故障車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門路交通平安的;

(三)危及修建物平安或操纵危台北按摩小姐,房、违法修建物的;

(四)操纵修建物屋顶的;

(五)操纵都會桥梁、都會轨道的;

(六)凭借于行道树的;

(七)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

(一)操纵室第外立面的;

(二)操纵非大众交通东西或出租小汽車車身外表的;

(三)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門情势的;

(四)在國度构造、黉舍、幼兒园、胜景风光區、文物庇护单元、對本市具备特别怀念意義的修建物或修建物的修建節制地带内、市人民當局制止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的其他區域;

(五)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二条  中間城區严酷節制大型落地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制止在房地產開辟项目用地红线内設置大型落地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告白举措措施。

第十三条  以電子显示装配情势設置的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理當合适以下划定:

(一)科學節制其亮度,防止對周邊情况造成光污染;

(二)制止执政門路與来車标的目的成垂直视角的标的目的設置;

(三)制止在逐日晚間十时三十分至第二天清晨七时開启,重大節日时,经設置允许构造核准后可以耽误。

第十四条  严酷節制在路灯灯杆上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经市人民當局核准的文化、游览、體育、會展等公益性勾當,必要在路灯灯杆上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的,理當经設置允许构造核准。核准的設置刻日理當與勾當刻日一致,可是最长不得跨越三旬日。設置期满,設置權人理當在二日内撤除。

第十五条  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設計、建造、安装理當合适有關的技能、质量、平安尺度。

第十六条  申请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的,理當向設置允许构造提出設置申请,并提交以下质料:

(一)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設置申请表;

(二)業務执照或其他正當身份证实文件;

(三)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與载體的位置圖、正立面圖、平安布局圖及彩色结果圖賓果玩法,;

(四)操纵大众园地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的,理當提交設置權证实书;

(五)操纵非大众园地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的,理當提交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的园地所有權、利用權证实文件,或與所有權、利用權人签定的利用协定等;

(六)操纵修建物、修建物設置大型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的,理當供给由原設計单元或有响应天資的設計单元出具的修建物、修建物平安证实质料。

第十七条  設置允许构造理當自受理設置申请之日起二旬日内作出审查,對合适计划和技能规范的,作出行政允许决议并核發《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允许证》或《招牌設置允许证》;二旬日内不克不及作出决议的,经本行政构造卖力人核准,可以耽误旬日,并理當将延持久限的来由告诉申请人;不合适计划和技能规范的,不予允许,并书面阐明来由。

第十八条  新建修建物或修建物外立面革新时必要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的,扶植单元理當将修建物外立面設計與告白位設計相连系,扶植工程設計方案理當包括修建物户外告白位設計。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告白举措措施的設置權人理當自验收终了之日起三旬日内,向設置允许构造提交施工验收陈述或具备法定天資的機构出具的平安检测陈述。

第二十条  設置和利用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的单元和小我理當增强平常保护辦理,连结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整齐雅观,字體规范完备,夜間照明和显亮举措措施功效無缺。對破损、脱色、字體残破、灯鲜明示不完备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理當实时保护。允许期满未从新得到設置權的理當实时撤除。

設置和利用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的单元和小我理當连结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和招牌的安稳平安、功效無缺,按期举行平安查抄,承當平安责任;危及平安的理當实时保护,遇台风、汛期等理當实时采纳平安防备辦法。

第二十一条  因都會计划调解或大众长处必要,撤除招牌和設置期未满的户外告白举措措施的,由設置允许构造提早十五日书面通知設置權人,由此给設置權人酿成的直接经济丧失,當局理當依法赐與抵偿。

第三章  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辦理

第二十二条  大众园地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履行总量節制,由市人民當局授權的辦理单元同一辦理。

市人民當局授權的辦理单元理當经由過程公然招标、公然竞价等方法出讓大型户外告白举措措施、大众园地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當局授權的辦理单元@卖%53t7W%力對计%7fb禿頭生髮水推薦,6x%划@肯定的大众园地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举行招标、拍卖等公然买卖事件,與买受人签定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合同,打點贸易告白設置權证实书等。

第二十四条  對依法获得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讓渡的,理當到設置允许构造打點变動挂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允许的非大众园地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其設置權可以由設置權人自行行使或协定出讓。

大众交通企業操纵其具有的大众交通东西外表設置户外贸易告白的,由企業行使設置權。國有和國有控股的大众交通企業的設置權必要出讓的,理當采纳公然招标、拍卖等公然买卖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经允许設置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理當依照允许的地址、媒體情势、规格、材台灣彩券朋友圈,质、朝向、設置时候施行并载明举措措施允许证号和設置刻日,不得私行变動;确需变動的,理當到設置允许构造打點变動手续。

经允许設置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人理當自允许之日起六個月内完成設置;過期未設置的,設置權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刻日不得跨越三年,大型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刻日可以在出讓时另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  大众园地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期满后,仍合适计划必要出讓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出讓。

非大众园地的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期满后,仍合适設置计划的,設置權理當从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益告白举措措施的設置權可以经由過程协定或公然买卖的方法获得,鼓動勉励贸易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人公布公益告白。

第三十条  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经由過程验收后,持续十五日未公布贸易告白的,理當依照設置允许构造的请求公布公益告白,直至公布贸易告白為止。

公益告白举措措施经由過程验收后,理當在五日内公布。

第四章  招牌設置辦理

第三十一条  設置招牌,内容限于本单元的名称、德律风、地點、谋划范畴、标识。

第三十二条  大型修建物的分歧朝向上有其他收支口的,可以在每一個收支口設置一处招牌。

多個单元共用一個場合或一個修建物内有多個单元的,設置招牌理當先由该場合、修建物的所有權人或辦理人总體计划,并依照计划設計建造。

第三十三条  经允许設置的招牌,理當依照允许的媒體情势、规格等内容举行設置,與修建物、修建物及其从属举措措施和相邻招牌调和同一,不得私行变動;确需变動的,理當到設置允许构造打點变動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单元迁徙或歇業时,在打點变動居处或刊出挂号的同时理當自行撤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划定,有以下举動之一的,由都會辦理行政法律部分举行惩罚:

(一)未经允许私行設置户外告白举措措施或招牌的,责令期限撤除,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過期不撤除的,可以依法强迫撤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期满,未从新获得設置權又不定期撤除的,责令期限撤除;過期不撤除的,可以依法强迫撤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单元迁徙或歇業,未撤除原設置招牌的,责令期限撤除;過期不撤除的,可以依法强迫撤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违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划定的,责令期限更正;過期不更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划定,設置權人未实时保护辦理的,由都會辦理行政法律部分责令期限更正;過期不更正的,责令撤除;過期未撤除的,可以依法强迫撤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讓渡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設置權,不打點变動挂号手续的,责令期限更正;過期不更正的,由都會辦理行政法律部分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划定,未按允许内容設置户外贸易告白举措措施的,由都會辦理行政法律部分责令期限更正;過期不更正的,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划定,未按允许内容設置招牌的,由都會辦理行政法律部分责令期限更正;過期不更正的,由都會辦理行政法律部分依法强迫撤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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