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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杨琴與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劳動合同纠纷案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3-29 19:32
標題: 杨琴與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劳動合同纠纷案
杨琴與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劳動合同胶葛案

廣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琴,女,1975年5月15日诞生,汉族,居处:佛山市顺德區大良街道处事处华盖里直街2号。
  拜托代辦署理人廖凯波,廣东德邦状師事件所状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顺德市顺达電外送茶莊,脑廠有限公司,居处:佛山市顺德區伦教镇三洪奇大桥南岸。
  法定代表人蔡丰赐,职务董事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陈长洁,廣东泛博状師事件所状師。
  拜托代辦署理人骆促进,男,1966年3月13日诞生,台灣人,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人員。
  上诉人杨琴因劳動合同胶葛案,不平原廣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原审裁决認定,原告杨琴于2000年7月12日进入被告顺达公司事情,月薪為2120元,另加各項補助,两边签定了一份《合约书》,此中商定杨琴作為工程技能职員三年内不得离任,违约赔3600元。2001年10月,顺达公司派送杨琴到台灣神达公司举行营業培训进修,两边签定了《赴台受训合同》,合同商定杨琴进修后必需继续為顺达公司辦事二年,违约依相干划定处置,杨琴于2002年2月3日培训返来后事情至2002年3月19日。杨琴于2001年10月25日至2002年2月3日赴台培训時代的有關用度均由顺旅行茶具,达公司供给,包含香港至台北往返機票港币3371元,经由過程神达公司前后共付出给杨琴台币補助60000元。此外,杨琴赴台時代,顺达公司在其工资和補助中共提留4000元作為代督工资補助,因為杨琴未打点离任手续,故杨琴于2002年3月的工资及代督工资補助至今仍未收取。杨琴遂于2002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告状讼,時代顺达公司提出反诉。
  原审裁决認為,杨琴私行离任,不实行合同划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消除劳動合同的举動。因為杨琴违约举動,令顺达公司為杨琴付出的赴台培训用度未能彻底阐扬感化,是以,顺达公司请求杨琴退赔培训用度公道。按照《违背<劳動法>有關劳動合同划定的補偿法子》第四条划定“劳動者违背划定或劳動合同商定消除劳動合同,劳動者應補偿用人单元為其付出的培训用度,两边還有商定的按商定打点。”本案中,杨琴現实上在二年的合同刻日内辦事了1个月零16日,也就是说杨琴有22个月之多未实行合同约界说务,而培训合同中商定杨琴應承當赴台用度以将為顺达公司代督工资抵偿给杨琴,但有關金錢的数额却没有明白商定,應按杨琴实行合同的時候,依法予以确認。杨琴的代督工资補助和于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9日的工资,顺达公司應予付出。杨琴诉讼哀求有理,顺达公司付出经济抵偿和工资,予以支撑,顺达公司反诉请求補偿赴台用度有理,予以支撑。杨琴、顺达公司其它抗辩来由不可立,不予采用,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動法》第五十条陽痿治療,、第一百零二条,劳動部《违背〈劳動法〉有關劳動合同划定的補偿法子》第四条划定,裁决:1、原告杨琴應向被告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退赔赴台培训用度15894.56元(赴台培训用度:按機票港币3371元+台币補助60000元,共折合人民币17339.55元÷24个月=722.48/元×22个月=15894.56元)。2、被告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應付出给原告杨琴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9日的工资1342.66元(以原告杨琴月薪2120元/月计较)。3、被告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應退還给原告杨琴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時代的提留工资和補助4000元。4、以上(一)至(三)項互相扣减,原告杨琴應在本裁决產生法令效劳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出给被告顺德市顺达電脑廠有限公司10551.90元。5、驳回原告杨琴和被告顺德市電脑廠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哀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杨琴、顺达公司各包袱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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